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3财保109号
申请人滕州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811489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矿区。组织机构代码6700745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合同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