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24民初1007号
(2019)吉0524民初1007号之二
原告:湖北省亿泰安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方培,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总经理。
被告:俞海阳,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施霞莲,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吴运明,男,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湖北省亿泰安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海阳、施霞莲、吴运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贵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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