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3民初701号
原告: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某,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天水市甘谷县。
原告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年1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询并冻结甘肃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保险单号为:×××),为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水幸宏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甘肃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