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0502执1333号
天水融源新材(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创亿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9)甘0502执1333号天水融源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创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将案款93725元付至天水融源新材(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余款2894元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志峰
书 记 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