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812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庞春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胥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