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812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庞春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胥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