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军民街福顺花园二单元1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暖河湾工业示范区皂郊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秦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