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25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
被申请人: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双城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5日生,甘肃省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环县。
申请人*强强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漳县财政局应付给被申请人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待领取的岷县漳县6.6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漳县武当乡人饮解困工程项目质保金进行冻结,不足部分对其财产进行查封,保全金额为110000元,保全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强强以晋平平位于漳县武阳镇贵清润苑小区3号楼四单元402室住房(房权证:漳政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漳县财政局应付给被申请人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岷县漳县6.6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漳县武当乡人饮解困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进行查询、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强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