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23民初1719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双城新区临合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5995279402。
法定代表人:陈某1,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某,系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靖县水务局。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古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923013958330E。
法定代表人:陈某2,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水务局干部。
原告***被告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永靖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27元,减半收取97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学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