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21民初1977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2,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