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01民初1638号
原告:**,身份号码×××,住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
被告:**,身份号码×××,住和政县。
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5995279402。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2、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且拒绝交纳公告费用,应视为其诉讼请求无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原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