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2923民初82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罗琳才,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土族,生于1971年2月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正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正庆给付20000元,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15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惠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琪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