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1324号
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环城西路农副公司家属楼5**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幸福小区4号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临夏经济开发区北辅道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已付清拖欠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6元,由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