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甘肃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1324号 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环城西路农副公司家属楼5**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幸福小区4号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临夏经济开发区北辅道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已付清拖欠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6元,由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