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民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维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市安定区供电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全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15日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民初1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甘11民终1136号民事裁定,将案件指令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甘1102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