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民初1694号
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川电建分公司。
营业场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南路东侧电力管理局1幢1-5层。
负责人:石玉珍,该公司经理。
被告:***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上海路69号-32幢。
法定代表人:宋维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张玮。
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川电建分公司与被告***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川电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2元,减半收取8526元,由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川电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有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毕彩红
书 记 员 刘俊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