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1民初927号
原告:***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维举,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上海路****(03)**。
被告:***。
原告***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焦智雯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人民陪审员 闫相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军
书 记 员 魏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