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6执保46号
申请人(原告):怀化晶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危善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被告):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阳分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被告):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怀化晶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阳分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麻阳锦江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怀化晶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申请保全金额*******元。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阳分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房地产、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