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执222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新红村207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1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向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5072.5元并支付违约金、诉讼代理费55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354.29元;**履行的,应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EC××**号的程力威牌中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及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情况记录存档。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