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终2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大祥区宝庆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北塔区检察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2)湘051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风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出以追偿权纠纷另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其另案主张追偿权,与本案并无冲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2)湘051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42元,由上诉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84元,减半收取9042元,由上诉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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