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邵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