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民终1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上诉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2)湘051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东风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在另案(2021)湘0511民初255号案件的庭审时,认可在2019年结算后接到过东风公司的电话,只是不认可东风公司联系其是通知维修事项。同时,东风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能够清晰地反映该公司告知了***外墙瓷砖脱落的事实。本案的证人证言、照片、监理通知单等证据能够证明***施工的工程多处出现了质量问题,东风公司就相关质量问题以及维修事项通知了***,***应依约对于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依约以及依法都应当承担修缮责任,东风公司不通知义务人***修缮而自行付款请他人修缮不符合常理。东风公司已经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没有参与庭审,其提供的证据没有原件予以核对,***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抗辩的主张。一审判令认为东风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就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并就维修费用提供充分的证据,明显不尊重客观事实,应予撤销并纠正。 ***辩称:东风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其单方制作,没有书面通知并送达***,也没有证据显示东风公司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通知了***。工程是否出现了质量问题,东风公司是否交由案外人维修、是否支付维修费且费用支出与实际花费是否相符等***均不清楚。东风公司不能据此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为由扣除***的工程款。此外,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2月交付购房户入住使用,房屋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还是购房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无法区分。东风公司将已经执行完毕的(2021)湘0511民初255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顺序打乱重新起诉,没有新证据,属于重复起诉。综上,东风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支付整改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东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支付质保期内维修整改费60023元给东风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风公司承包了天元湘湖公司开发的中驰公馆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后,***作为该建设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代表项目部将其中的中驰公馆住宅小区一期B1、B2、B3栋住宅工程的劳务发包给第三人***、案外人***、**三人负责实施,双方于2016年1月7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于2016年1月22日与案外人**、***、第三人签订《泥副工劳务分包协议书》,承包工程内容包括对邵阳市××栋楼的所有主体及二次结构砼的浇筑、清理、养护,所有砌体结构,所有内外墙面粉刷等所有泥副工部分的人工及临时排水人工工资等;劳务分包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正负零完工退40000元,10层主体竣工退30000元,外架全部放完退30000元;采用固定单价按施工竣工图建筑面积结算,单价为116.5元/平方米+1元/平方米(1元/平方为安全生产风险责任金,如劳务分包方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则全部退还);并约定根据完成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在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4元/平方米,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完余下的2元/平方米;工程款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质量保修期到期后30日付清。2019年1月31日,***与***进行结算,第三人在结算单上以财务人员身份签名,结算单上注明工程总价款为8048750元,奖金120000元,质保金1370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为428260元。质保金***借支70000元,剩余670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约定维修电话联系,否则由发包方请人维修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2020年1月15日,B1、B2、B3栋工程经验收合格。***于2021年4月7日以原告身份起诉东风公司等当事人支付劳务费97000元[(2021)湘0511民初255号],东风公司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支付了60023***费,应当在质保金中扣除,扣除后只剩余质保金6977元;一审法院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当时东风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仅余质保金67000元未支付;东风公司当时提出60023***费应予扣除,但因***不认可,东风公司也未提供要求***进行维修的证据,因此,对东风公司在(2021)湘0511民初255号案中提出的反驳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日判决东风公司向***支付67000元并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东风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东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整改前已将整改事宜通知***,在整改后也未就整改项目与整改费用与***进行结算,因此认定东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于2021年9月23日判决驳回东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31日,***与***进行结算后至2021年1月15日前(B1、B2、B3栋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东风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就B2栋地下室负一层机房内车库顶板梁侧面多处有洞通知***维修并产生维修费用3500元,B1、B2、B3栋剪力墙螺杆切割处理不到位导致车库内挡土墙面二次装修腻子粉墙面大面积泛**不到验收标准产生维修费用30523元;2020年5月25日,第三人与***沟通,告知***B1栋21层和30层外墙瓷砖脱落,但双方协商并没有具体结果,东风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1栋西面方向20至28层之间及B2、B3栋外墙瓷砖脱落产生维修费用2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风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虽违反了禁止性规定,但***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依法依约对所完成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在完成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应当依法依约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但本案东风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就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并就产生的维修费用提供充分的证据。东风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判决:驳回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东风公司提交了其项目经理***、第三人***与***的微信对话以及审批表、转账凭证,拟证明其告知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以及其向案外人***以转账形式支付了维修费用5万元,共支付60023元。***质证认为,微信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该记录时间是2019年1月18日,而***在2020年1月15日前指派了人员对于施工中的一些小问题进行了修缮,转账凭证不能证明与案涉合同有关联,不能证明东风公司履行了修缮案涉工程的业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东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应否支付东风公司维修整改费6002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东风公司上诉提出***承包的B2栋地下室负一层机房内车库顶板梁侧面多处有洞,B1、B2、B3栋剪力墙螺杆切割处理不到位导致车库内挡土墙面二次装修腻子粉墙面大面积泛黄,B1栋西面方向20至28层之间及B2、B3栋外墙瓷砖脱落,东风公司为此共计支付了60023***整改费。经查,双方在2019年1月31日结算时,约定维修电话联系。但是东风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就B1至B3栋负一层机房车库顶板梁侧面混凝土浇筑不密实以及B1至B3地下车库剪体墙螺杆切割未到位引起生锈泛黄的事实通知***而***拒绝修缮。同时,东风公司认可***于结算后曾安排了工作人员就工程返修问题进行过修缮,后因工人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而中断了修缮。东风公司提出就返修项目其另行找人施工并支付了维修费用60023元,但其提交的大额付款凭证所证明的转账方式及时间与其一审申请出庭的证人****的维修款以现金支付及其提供的领据出具时间不符。另外,对于B1栋西面方向20至28层之间及B2、B3栋外墙瓷砖脱落维修问题,东风公司一审提交的2019年3月20日《通知单》载明,东风公司已就该瓷砖脱落问题安排了专业整改,整改费用为26000元,但是,其在二审中**瓷砖脱落的整改的时间为2020年5月施工,同年6月19日完工,整改费用26000元,二者存在同一整改项目而整改时间不同的情形。综上,2019年1月31日双方结算后,***对修缮事宜以及修缮费用60023元不予认可,而东风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领据、转账凭证、通知单、监理通知单等一系列证据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东风公司于修缮前后将修缮事宜告知***而***拒不修缮以及与***就实际修缮费用进行过结算,故东风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据此驳回东风公司要求***承担维修费用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东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