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709号
原告:**保,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天水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保与***、天水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保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撤诉。
审 判 员 张文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