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美神育种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2810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甘肃美神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武山县。 被告:天水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武山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美神育种有限公司、***、天水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