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2810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甘肃美神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武山县。
被告:天水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武山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美神育种有限公司、***、天水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