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东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坤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21执异5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白银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北侧电力街道办事处1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肃坤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42号**大厦131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在本院执行甘肃坤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祥公司)与白银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公司请求解除对其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保全措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称,坤祥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坤祥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其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1013.7元予以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的,对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法院做出(2023)甘0421民初2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其公司银行账户。因经营需要,其公司账户要支付农民工工资,招投标时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会查询其公司账户状况,公司经营融资时金融机构要查询公司账户。诉讼保全措施对其公司的经营影响颇大,现其愿意提供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反担保,以保证判决的执行。特此申请解除对其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保全措施。 坤祥公司称,坚决不同意解除对**公司的原有保全措施,继续冻结**公司账户。理由:1、法院已采取的原有保全措施已实际查控了**公司银行存款4万余元,对其胜诉后判决的执行是切实可行的有效保障,解除原有保全措施将是对其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2、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完成竣工结算,历时4年之久,**公司仍推诿不予付款,存在明显过错,应依法予以严厉制裁;3、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其主张**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证据佐证,依法应获得法院支持;且其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的问题,依法不应予以解除保全;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第14条: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办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对前述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其就是追索工程款的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合法权利应依法予以优先保护;5、**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车辆存在虚高车辆价值的情形,且该担保车辆属于动产,随时随地移动,难以变现执行,甚至可以说无任何担保价值。车辆易贬值,存在毁损、灭失的可能,不是充分有效的担保,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公司的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坤祥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甘0421民初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白银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1013.7元予以冻结;如银行存款不足,则对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据上述裁定,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冻结了**公司的银行账户,控制金额121013.7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案中,异议人系本院(2023)甘0421民初276号民事案件的被告,该案件处于审理阶段,本院依据(2023)甘0421民初276号民事裁定书,对异议人**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异议人**公司提出愿意提供反担保,请求解除其银行账户冻结,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故对其异议主张,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银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