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1549号之二
本院今年6月7日对原告景泰远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银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甘0423民初1549号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前述裁定书尾部“案件申请费1512元,由申请人景泰远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应补正为“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景泰远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