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东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德凯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631号 申请人:白银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北侧电力街道办事处1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德凯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白银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德凯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白银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德凯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2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德凯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白银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