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52号1层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27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