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24执2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湖南鸿铭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41号106、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鸿铭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湘0424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鸿铭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在银行所有的存款28.696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