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铭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鸿铭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湘0424执241号之三
湖南鸿铭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湖南鸿铭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民终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7816元。
二、被执行人湖南鸿铭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执行人湖南鸿铭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4204.4元,受理费3771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
户名: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
账号:62xxxx30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 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阳闻琦
联系人:邓辉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衡东县河西新区双园大道邮编:421400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