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铭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衡东县农业经济综合开发公司与湖南鸿铭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4民初1693号
原告衡东县农业经济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文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杨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宜春,公司职工,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告湖***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
法定代表人周昀。
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娟,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衡东县农业经济综合开发公司诉被告湖***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东县农业经济综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衡东县农业经济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伟雄
人民陪审员  陈小珍
人民陪审员  罗建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琼
书记员周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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