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基建筑公司)诉被告四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用事业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303民初2589号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2436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洪君,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原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住所:四平市住建局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吕相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桂玥,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雨佳,四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科员。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基建筑公司)诉被告四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用事业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受理,2020年12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宸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洪君,被告公用事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桂玥、栾雨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宸基建筑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5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约定:“1、原告施工建设四平市2010年至2013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防水工程;2、施工地点在四平市铁东区福民小区居民楼;3、签约合同价为3922413元。4、工程期限为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1月26日。”《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施工完成了工程的全部内容。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均在《工程量确认表》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原告、被告、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检查验收合格,表明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工程量、质量标准施工完成工程的全部内容,就给付工程款问题与被告协商多次,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含材料费)3991727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4.35%)以3991727元为基数计算拖欠期间(2020.1.11至2020.9.20)的利息120583元,共计41123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含材料费)3883626元,支付利息154859.6元,承担评估费用14263元,共计4052748.6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4.35%)计算,拖欠期间为2020.1.11至2020.12.10共计11个月,利息为:3883626×4.35%÷12×11=154859.6】

公用事业中心辩称:对案涉工程施工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起诉工程款数额有异议。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四、2.合同价格形式:以吉林省现行定额及建经文件为计价依据按实结算,即以2019年《吉林省建筑装饰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为主,未包括子目,参借2016年《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计价定额》”。2、在诉讼中,2020年12月14日,经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了评审,才最终确定双方工程结算数额为3883626元。由于原告当庭将工程款数额从3991727元变更为3883626元,对该数额没有异议。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5.4条约定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案涉工程质保期为5年,仍在质保期内,故应扣除质保金5%工程款,即194181元。二、原告要求给付利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020年9月20日原告起诉时,双方尚未按实结算,直到2020年12月14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第三方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出具了《结算评审报告》,才确定结算数额为3883626元,双方同意以该数额作为结算依据。因案涉工程时限紧,没有履行立项、招投标程序,原告对此明知且同意先行垫资施工,并非答辩人恶意拖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要求从2020年1月11日支付利息,不应得到支持。若支付利息,应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息,利率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综上,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5日,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与宸基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工程名称为四平市2010-2013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防水第三标段,签约合同价为3922413元,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十二个月,工程质量保证金为5%。”2019年5月27日,中共四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四委编办事[2019]30号(第8条)将“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更名为“四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2020年1月11日,设计单位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宸基建筑公司、监理单位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对该工程进行验收,签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与宸基建筑公司签订建设项目结算书,工程造价为3991727元。2020年12月8日,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与宸基建筑公司签订工程造价评估协议书,双方协商共同委托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双方不再提出任何异议。经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评估,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3883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结算评审报告、建设项目结算书等。

根据原告宸基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公用事业中心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宸基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

本院认为:宸基建筑公司与公用事业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看,宸基建筑公司与公用事业中心已经对宸基建筑公司的工程进行结算,且经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对该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评估,该工程造价为3883626元,因该评估机构系双方共同委托,故对该评估结果,本院予以确认。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保修期有明确约定,该工程未过保修期,故应扣除3883626元的5%质保金即194181元,故共用事业中心应给付工程款3689445元。

关于宸基建筑公司请求从2020年1月11日起公用事业中心给付利息,因宸基建筑公司与公用事业中心共同委托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四平市2010-2013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防水工程三标段结算评审报告,故应自作出结算评审报告之日,即2020年1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平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89445元,造价咨询费14263元,合计3703708元。自2020年12月14日起,以本金36894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49元,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74元,被告四平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担16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玉秋

书 记 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