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5财保3号
申请人: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
法定代表人:孙玉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申请人:唐山湾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湾。
法定代表人:王建祥,董事长。
申请人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湾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湾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