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203执异74号
案外人: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路北区缸窑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深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区,。
被执行人:高瑞国,男,1978年12月2日生,蒙古族,住唐山市路**区,。
被执行人:唐山瑞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街村**。
法定代表人:高瑞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高瑞国、唐山瑞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7)冀02执字第19022号裁定书,案外人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称,2017年6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冀02执字第19022号执行裁定书,并在2017年7月4日划走了唐山瑞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威海商业银行天津分行账上的人民币12391765元贷款。案外人认为贵院划走瑞银控股公司银行存款的行为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与瑞银控股集团签有进口葡萄酒的《委托进口代理合同》。根据协议约定,案外人通过瑞银控股集团共向加拿大供应商汇款美元4636788元。后因加拿大供应商供货能力不足,在2017年6月9日向瑞银控股集团天津威海银行账户退还采购款人民币14784617.86元。该笔贷款,瑞银控股公司收到后本应立即归还案外人。现该笔贷款中的12391165元被贵院强行划走。案外人认为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请贵院查明事件真相,中止执行(2017)冀02执字第19022号裁定书,归还贵院划走的唐山瑞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威海商业银行天津分行账上12391165元贷款。
本院查明,2016年9月21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03民初39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瑞国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息共计1100万元,被告唐山瑞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债务,除偿还本息1100万元外,另需向***支付以剩余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2017年6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冀02执字第19022号执行裁定书,并在2017年7月4日划走了唐山瑞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威海商业银行天津分行账上的人民币12391765元贷款。
本院认为,(2016)冀0203民初3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原被告各方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冀02执字第19022号裁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案外人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案外人的异议理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郭 丽
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
代理审判员 : 赵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