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9执126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能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红商B3栋西2门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2794532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苍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55764630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能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湘1129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021年8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月24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