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慧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通慧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2401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执行人浙江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通慧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通慧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14)延民初字第50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4,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2401执19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