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97号
申请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沙湖村巷109号6栋(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屈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龙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沙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中路62号王府井B栋11楼1111房
法定代表人:谢红专,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申请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全额退还申请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李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