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沙湖村巷109号6栋(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屈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中路62号王府井B栋11楼1111房。
法定代表人:谢红专,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审结。该案(2020)湘01民终3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的纳税人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本院认为,(2020)湘01民终3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长沙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的义务在事实上已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1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辉跃
审判员 谢 琳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