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530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龙华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607XG。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
被申请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沙湖村巷109号6栋(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屈强。
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提取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4日向申请人银行账号326072901040007108支付4919362元的支付凭证、付款流程审批单以及支付该笔款项所依据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和发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其于2010年12月24日向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26072901040007108支付4919362元的支付凭证、付款流程审批单以及支付该笔款项所依据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和发票。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 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杨 涵
代理书记员  袁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