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0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沙湖村巷109号6栋(湖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屈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明,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细红,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龙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炼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兴中路62号王府井B栋11楼1111房。
法定代表人:谢红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威,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宾亮,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汝林,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上诉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高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榔梨公司)、湖南省长沙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杨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3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常晓华
审判员 罗艳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峙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