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力行政管理(电力)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湘8601行初1719号 原告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沙湖村巷109号6栋(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9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超高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