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南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781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金钟路A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4197326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南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南大道中段东侧美家居城市商业广场C-A4001至C-A40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7702072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8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投资(股权)、不动产(土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等进行了查询。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皆已经设立了抵押登记,且在其他系列执行案件中进行处置。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皆已经设立了抵押登记,且在其他系列执行案件中进行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