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县四合机砖厂与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21民初2300号
原告吉安县四合机砖厂诉被告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吉安县四合机砖厂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县四合机砖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县四合机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彭 忠
书记员 郭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