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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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2民初1388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奎,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0。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大道666号2-B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招生,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419732646。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金钟路A72号。
法定代表人:罗苏明。
原告***诉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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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720.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贞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康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