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执2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金钟路A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4197326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教路3号东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5958748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7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倩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