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执2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金钟路A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4197326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教路3号东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5958748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7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倩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