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民初4765号之一
原告:**1,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金钟路A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1与被告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1于2021年8月23日死亡。因原告**1在诉讼期间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示是否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闽0702民初4765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1的继承人**(系**1妻子)、**2(系**1女儿)、**3(系**1儿子)、**4(系**1儿子)于2021年10月15日共同出具一份《声明书》,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福建省南平市剑州公证处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闽南剑证内字第1185号《公证书》,对前述《声明书》予以公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1在诉讼期间死亡,其继承人**、**2、**3、**4放弃诉讼权利,故本案应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1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7.25元,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