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吉执字第6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生,汉族,住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卫农
审判员熊尹亮
代理审判员*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严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