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872号
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69647957J,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娟,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172650675N,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金山工业区淇山路**。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洪芳
书 记 员 苏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