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苏0612执保1086号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会展中心支行的银行账户62×××73,已(实际)冻结38812.46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黄金时代分理处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控制6930.79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7日。
2、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中信银行济南舜玉支行的银行账户62×××56_000001,已(实际)冻结625.29元;(2)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的银行账户901030300010102508826,0,已(实际)控制1502.59元;(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东支行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冻结2621.44元;(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发区会展中心支行的银行账户16×××88,已(实际)控制1060.22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7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