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2833号
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通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69647957J。
法定代表人:余维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娟,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街道办新民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TJN05G。
法定代表人:何达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广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