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钟晓路桥有限公司

壶关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与壶关县钟晓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42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壶关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地址:壶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壶关县钟晓路桥有限公司,地址:壶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壶关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与壶关县钟晓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县法院(2017)晋0421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壶关县钟晓路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壶关县钟晓路桥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壶关县钟晓路桥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263426元(含案件受理费2876元、执行费3752元)至长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