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尚科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与长春尚科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91民初0059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亮,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尚科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赵金华,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诉被告长春尚科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1元减半收取即2440.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 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桐妤